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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13     浏览:861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列为参加信用评价对象。

第三条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是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导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协会”) 受省散办委托负责计划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散办”)及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协助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申请、随时受理、分批评价”的原则,组织预拌混凝土企业积极参与。

第五条 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为: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生产设备管理、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和安全文明生产等六项。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设AAA、AA、A三个等级。等级评定实行分项考核计分方式,按本办法所附的《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1)逐项考核评分,总评分为700分。经考核评分,被考核企业总得分650分以上(含650分)的,为AA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550-649分的,为A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450-549分的,为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449分以下企业不予定级,按评价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评级。

第七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需准备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己获备案的设施设备备案表(首页);

5、企业资质要求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6、试验室在岗人员经省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gdssjg.cn)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书》(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将打印的申请书签名与盖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件,连同第七条的6项资料扫描电子文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至企业所在地的市散办,随后提交第七条的资料原件由市散办查验。

第九条 通过查验符合要求的,由市散办在网上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评价表”),连同参评企业的电子文件一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至省混凝土协会。

第十条 省混凝土协会根据各地申报评价情况,制定评价计划,报省散办同意后,组建评价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成员由省混凝土协会从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的专家组成。

被评企业所在地的市散办与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派出观察员,见证现场评价过程,并对现场评价工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填写和提交《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有信用等级的评价结论并经评价小组成员签名和观察员见证。

第十二条 省混凝土协会根据评价小组意见,确定被评企业信用等级,并经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评价表和评价报告的电子文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省散办核准,由省散办在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获得AAA级、AA级及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由省散办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散办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对获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企业各项考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省散办督促省混凝土协会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1.AAA级企业
(1)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在申请预选承包商时优先入围;
(2)在企业资质升级或办理增项时可获得优先推荐函;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省内有优先发展权。

2.AA级企业,比照AAA级企业(2)、(3)执行。

3.A级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对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牌匾和证书,同时在信息平台上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撤消已评定等级:

(一)原材料、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复评结果低于原评分等级的;
(三)出借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或整改)通知书的;

(七)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被降级或撤消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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