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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市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暂无文件下载    发布时间: 2016-04-08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入开展全市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4月8日


     深入开展全市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海砂开采及使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粤海渔[2016]3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6]623号)要求,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不合格海砂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用砂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用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使全市建筑用砂质量得到有效监控。
    二、工作机制
    本次行动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区)国土资源、工商、水务等部门积极协同实施,联合对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地、砂场(堆场)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联合执法。对查获违法使用不合格海砂的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建立“倒查机制”,查清海砂来源,掌握海砂流通信息,逐一建立档案,确保行动取得成效。
    三、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行动成立工作组,组长由市住规建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市质检站、市节能办负责人任组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住规建局质安科(联络人:戴明健,联系电话/传真:2131607)。
    各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本辖区联合执法推进小组,负责开展本地区联合执法工作。
    四、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各区行动计划由各区按实际情况制定,各区联络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请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至市住规建局质安科。
    五、工作内容
    (一)重点检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用砂质量及控制情况,同时抽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及设备情况。
    1.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用砂日常监督抽检,每个企业不少于1次;
    2.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用砂突击抽检联合专项行动2次;
    3.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1次砂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比对活动,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检测能力由市质检站统一组织实施。
    (二)检查在建工程工地的建筑用砂和商品混凝土进货台账,并对现场使用的建筑用砂进行抽检。
    1.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开展1次建筑用砂专项检查;
    2.对辖区内工地质量巡查时加强对建筑用砂质量的检查,检查建筑用砂见证送检记录,每个工地至少抽取1次建筑用砂进行监督检测;
    3.检查工地砂浆、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情况。
    (三)检查洗砂场的营业执照、人员设备、进货来源、销售台账、自检(送检)情况,并抽检堆场的砂。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工作安排表:

       


序号

检查对象

具体工作

内容

频率

负责人

1

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日常监督

抽检

每个企业不少于1次

市(区)质检站分管站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人

突击抽检联合专项行动

2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砂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比对活动

1次

2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

建筑用砂专项检查

1次

市局质安科科长,市(区)质检站站长

建筑用砂监督

抽检

每个工地

不少于1次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抽检

按实际使用情况突击抽检

3

洗砂场

突击抽检联合专项行动

1次

市局质安科科长,市(区)质检站站长,国土、工商、水务等部门负责人

    六、处置措施
    (一)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海砂的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在建房屋市政工地,一律立即责令停产(工)整改,依法严处。对违规使用海砂企业进行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查获非法流入建筑市场的海砂,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工商、水务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海砂来源及销售途径进行倒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对查获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在建房屋市政工地等违法违规使用海砂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行动,要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工商、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执法中发现的情况、违法线索和问题要及时协调,互通情况,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检测监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联合本区国土资源、工商、水务部门,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横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海砂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各部门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营造海砂使用监管联合执法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各辖区质检站于每周五上午10时前,将本辖区过去一周的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海砂使用联合执法行动周报表》(详见附件)上报至市质检站,市质检站汇总后上报市住规建局,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后报省住建厅。各辖区质检站4月25日前将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书面和电子方式上报至市质检站,市质检站汇总后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市住规建局。

    附件:1.海砂使用联合执法行动周报表
              2.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用砂专项行动检查表


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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