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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暂无文件下载    发布时间: 2017-05-15

珠规建质〔2017〕67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建筑业协会,市水泥制品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

    为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07〕205号)、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广东省住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要求,结合珠海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对有特殊情形不能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和《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要求,由各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备。
    三、本市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砂浆,其生产企业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登记,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备案登记条件应当符合《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通知》进行。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未经备案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和建筑行业(施工、监理)诚信管理系统,对拒不整改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计价标准及规定,制定并定期发布全市各类预拌砂浆产品的市场指导价格。
    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未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在建工程,应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不予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诚信扣分。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应每月组织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月生产的各品种砂浆进行质量抽检,同一生产企业连续抽检同类产品2次不合格的,提请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取消该企业生产备案,对质量抽检情况在全市通报。
    七、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场地不采用预拌砂浆,扬尘噪声不达标的工地,重点督查,加大对现场执法查处力度。
    八、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单位要执行《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及相关管理要求,并在工程建设中细化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系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严格依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拒不整改、坚持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理人员不得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六)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生产合格产品。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材料、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有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机械喷涂施工一体化模式。
     九、各有关单位、各协会要将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质量统计分析、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评比条件之一。鼓励申报参评项目优先采用机械化喷涂等先进施工工艺。 
     十、在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日期前,已取得建设施工许可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24日

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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